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19號
KLDV,104,補,61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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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張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 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基隆市○○區○○路00號之天花板修護至 不漏水,且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4,800元,業據 原告提出上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1 紙為證,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00元。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8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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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