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檢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4號
KLDV,104,聲,64,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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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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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