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
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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