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郭子源
即被告、反
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鳳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壹拾伍元(本訴部分新臺幣肆萬零柒
佰壹拾伍元、反訴部分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