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4年度,582號
KLDV,104,基簡,582,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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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永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苑盈間因本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
58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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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