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永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苑盈間因本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
58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