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游豐維
被 告 張文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七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五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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