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20號
CHDV,106,司促,7320,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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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2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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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