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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