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4年度,9號
KLDV,104,司消債聲,9,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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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債 務 人 詹名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江慧蘭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號,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至一0八年九月)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第二十七期)起延長兩年(至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履行期限依序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5條 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民國 102年8月8日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第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102 年9月2日確定)在卷足憑。債務人本次聲請主張: 其任職於基隆市立明德國中,因病辦理長期病假,期間僅靠 考績獎金維持生活,無多餘收入,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實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自 104年12月15日起延長履 行期限二年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 執消債更第3號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更生方案、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債務人罹患雙相情感疾患躁型之診斷聲 明書、債務人因病請長期病假之簽呈影本各一份為證,堪認 債務人因客觀因素而失業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又本件全體債權人經通知後,除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延長期限應以一年為限;其餘債權人均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履 行期限或請求本院依職權裁定。則依首開規定,並審酌債務 人罹患雙相情感疾患躁型有療養之必要及債權人多數之意見 ,債務人本次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二年,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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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