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83號
KLDV,104,司促,9583,2015121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謝儒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