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昱希
陳鴻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希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及基隆
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鴻
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223,58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
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昱希於民國104年06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10,54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鴻棋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昱希、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 │
│ │210549│鴻棋 │5月06日起 │0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0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昱希、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549│鴻棋 │6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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