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楊宇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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