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55號
KLDV,104,司促,9355,201512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務 人 鄭景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