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豐
劉惠雄
蔡清池
債 務 人 陳慶豐
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肆仟捌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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