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42號
KLDM,104,附民,142,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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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陳政世
被   告 張育嘉
      謝文凱
      闕士勳
      官國龍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57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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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