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697號
KLDM,104,易,697,201512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煌
      陳台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389號、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煌公訴不受理。
陳台生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煌為基隆市七堵區百七街「我家鄉 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陳台生為該社區住戶 ,兩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晚上8時許,因細故在該社區1 樓 管理室大廳發生爭執,被告陳台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 眾以「幹你娘雞掰」辱罵被告陳文煌,又基於恐嚇之犯意, 以「恁爸要叫黑道來」恫嚇被告陳文煌,使被告陳文煌心生 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嗣被告陳文煌因不甘示弱,基於傷 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腳踹、踢及揮拳毆打被告陳台生,致被 告陳台生受有左側眼(起訴書誤載右側眼)週邊1×0.3公分 撕裂傷、左下胸挫傷等傷害;被告陳台生亦基於傷害人身體 之犯意回擊被告陳文煌,致被告陳文煌亦受有左手掌挫傷、 頭部痛(起訴書誤載頸部痛)等傷害。嗣同日晚上10時許, 被告陳文煌陳台生二人分別前往基隆市○○區○○街000 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報案,而在百福派出所 巧遇,被告陳台生復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公然以「 幹你娘雞掰,你做主委了不起,把恁爸打成這樣,恁爸叫黑 道白道來把你處理」辱罵、恐嚇陳文煌,足以貶損被告陳文 煌之名譽,被告陳文煌亦因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案經告訴人陳台生陳文煌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因認被告陳文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 告陳台生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等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台生告訴被告陳文煌傷害、告訴人陳文煌告訴 被告陳台生傷害、公然侮辱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陳文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陳台生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雙方和解,告訴人陳文煌撤回對陳台生傷害及公 然侮辱之告訴,告訴人陳台生撤回對陳文煌傷害之告訴,有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2 紙、調解筆錄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陳文煌部分、被告陳台生被訴 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至被告陳台生被訴恐嚇危安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