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761號
TPBA,89,訴,761,2000122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五九之一號九樓
  複 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參 加 人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二號十二樓之二
               
  代 表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甲○○以坐落台北縣新店市○○段八二三、八二四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百分之二十提供予參加人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懋公司)合建 ,雙方約定原告等四人均為指定起造人。後匯懋公司向被告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被告即依相關規定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八九北縣店 地一字第五○二號函辦理公告。原告因認匯懋公司未依合建契約分配建物面積及 停車位數量,致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對該公告提出異 議,被告就原告所提供之異議資料審查後,認其符合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應予以調處,乃定期舉行調處會議,並於第一次調處會議中作成調處結果,嗣 因訴外人陳德和等六人以未獲通知到場向被告聲請重新調處,經被告檢討後認程 序確有瑕疵,遂停止調處結果通知書之寄出,並定期舉行第二次調處會議。於第 二次調處會議時,主席除當場宣佈第一次調處結果撤銷外,並請原告與匯懋公司 先行協議,然其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是該會主席綜合二次會議之內容後,認原 告所爭執者皆為合建契約問題,與建物權屬無涉,當場依職權認定原告之異議不 予受理,且被告因認定原告之異議應不受理,亦未寄發調處結果通知書與原告, 惟原告復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陳情書向被告請求寄發調處結果通知書,被 告遂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九北縣店地一字第○三一七二號函駁回原告之異 議,於同月十五日並依前開公告完成系爭建物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七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匯懋公司陳述意見後,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 ,參加人匯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



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冠伸

1/1頁


參考資料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