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价良
被 告 李則陞
被 告 梁 榆
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91
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4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有 三人,其法律適用之抗辯點較多,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 ,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其寫作時間相對減少,加上已至年 末,終結案件較多,難以如期寫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 為避免再開辯論造成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 宣判期日兩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