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3號
CYDV,104,重家訴,3,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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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周正發

訴訟代理人 周正福
被   告 周惠英
      周惠美
      周惠玉
      周坤謀
      周民貴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周蔡花子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惠英周坤謀周民貴周家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周蔡花子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權利 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如附件 所示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然經多次協商,被 告均拒絕按系爭遺囑分配遺產,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被告固抗辯系爭遺囑未於文末書寫年月日,然存放系爭遺囑 之信封上已記載日期,且在見證下做成,其效力不容否認, 被告無端拒絕顯未能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爰依法請求本件 分割遺產訴訟等語。
三、被告則以:系爭遺囑無日期,不合要式,屬自始無效,不願 依該遺囑內容分配本件遺產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繼承人周蔡花子於101年3月28日死亡(二)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三)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
(四)本件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未協議禁止分割。



(五)遺囑見證人為訴外人林修義蔡金榮楊勝夫兼代筆人。(六)系爭遺囑(不含信封)內並未記載年月日,該遺囑由楊勝 夫放入信封,其在信封上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 日立」。
五、本件爭點:
(一)系爭遺囑是否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
(二)本件遺產應如何分割?
六、本院判斷:
(一)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 於101年3月28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 其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亦無因法 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因兩造對分割方法有所爭執,致 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提起本訴,自無不合。
(二)系爭遺囑不生效力:
⒈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 、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 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 ,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73條、第119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囑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 ,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民法乃規定 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是依 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見證人,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觀之, 應以立遺囑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得為證 明及簽名於其上之人。
⒉原告主張寫於信封上之日期即是遺囑之一部分,並以證人 即見證人林修義證言:「就是沒有寫日期,密封後才發現 ,楊律師說已經封起來了,不要再撕開,就在信封上寫日 期」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反面),作為信封與遺囑不 得割裂觀之依據,然同為見證人之蔡金榮則證稱:「我好 像發現沒有寫日期,但沒有告訴別人,沒有人說發現沒有 寫日期,也沒有人問楊律師為何不在遺囑裡面寫日期」等 語(見本院卷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可見2位見證人 對為何會在信封上寫日期之緣由並不一致,參以拆開信封 重新在遺囑上書立日期並非難事,則證人林修義上開以信 封日期做為遺囑日期之證言,實難憑採。況且信封、紙張 兩者作用不同,彼此無必然依附之關連,復信封僅做為存 放之載體,而載體相較於遺囑本體更易於替換(如可放於



保險箱、鐵盒等等),故若將記明於載體之日期可視作遺 囑之內容,無異使「記明年、月、日」之法定方式難以落 實,再觀以系爭遺囑全文均無表明應將書寫日期載於信封 以為遺囑一部分之用意,是本件信封上之日期僅能證明見 證人楊勝夫封存系爭遺囑之時間,要難以此認定系爭遺囑 已符合上開規定中「記明年、月、日」之要件,是原告上 揭主張,難認可取。
⒊證人蔡金榮結證:「周蔡花子是我姑姑,是她打電話找我 去當見證人,我是最後一位到楊勝夫律師事務所,我沒有 看到周蔡花子讀給楊勝夫律師寫的經過,是楊律師把寫的 內容拿給我看,周蔡子已經蓋好章,我有將遺囑內容從 頭到尾讀過一遍才簽名,也有跟周蔡花子確認其意思」等 語(見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3頁反面),足認證人蔡金榮 雖為見證人,然其自承係最後到場,到時周蔡花子已蓋章 ,沒有親自見聞被繼承人口授遺囑意旨之經過,其縱於被 繼承人口授後確認真意,惟已不符見證人須「親自在場與 聞口授遺囑意旨」之法定方式。
4.系爭遺囑除未記明年、月、日外,尚有見證人蔡金榮未親 自在場與聞被繼承人口授遺囑意旨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系爭遺囑因不符法定方式之要件而無效,自不能拘 束全體繼承人,是被告抗辯不願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核 屬有憑。
(三)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
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 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 、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系爭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等情,已經本院審認如前 ,則原告主張應依系爭遺囑之內容分配等語,難認可採。 本件遺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黃



金、珠寶及首飾,斟酌該等財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 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 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乃諭知如主 文第1項所示依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 割。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與未經 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 ,應為公允,乃確認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蔡花子之遺產
(一)不動產部分:
┌──┬──┬──────────┬────┬──────────┐
│編號│種類│ 內 容 │權利範圍│分配方式 │
├──┼──┼──────────┼────┼──────────┤
│1 │土地│嘉義市榮段二小段30之│1/7 │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 │ │3地號 │ │ 比例分別共有 │
├──┼──┼──────────┼────┤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
│2 │土地│嘉義市檜段六小段24之│全部 │ 範圍: │
│ │ │2地號 │ │(1)周正發周正福
├──┼──┼──────────┼────┤ 、周惠英、周惠 │
│3 │房屋│嘉義市檜段六小段447 │全部 │ 美、周惠玉各1/6│
│ │ │建號(門牌號碼:嘉義│ │(2)周家銘周坤謀
│ │ │市東區北門里長榮街24│ │ 、周民貴各1/18 │
│ │ │9號) │ │ │
└──┴──┴──────────┴────┴──────────┘
(二)存款(新臺幣)
┌──┬──────────┬────┬────────────┐
│編號│金融機構 │金額 │分配方式 │




├──┼──────────┼────┼────────────┤
│1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550,437 │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
├──┼──────────┼────┤ 分配,即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12,257 │(1)周正發周正福各分 │
├──┼──────────┼────┤ 得290,464元 │
│3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7,495 │(2)周惠英周惠美、周 │
├──┼──────────┼────┤ 惠玉各分得290,465元│
│4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500,000 │(3)周家銘周坤謀、周 │
├──┼──────────┼────┤ 民貴各分得96,822元 │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2,600 │2.存款於101年10月15日後 │
│ │嘉義民權郵局 │ │ 所生孳息,亦依附表二所│
│ │ │ │ 示比例分配 │
│ │ │ │3.原告同意由其等自行吸收│
│ │ │ │ 無法整除之小數點差額 │
└──┴──────────┴────┴────────────┘
(三)有價證券(股票)
┌──┬────────────┬─────┬─────────┐
│編號│ 名 稱 │數量(股)│分配方式 │
├──┼────────────┼─────┼─────────┤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5,055 │1.變價分割 │
├──┼────────────┼─────┤2.股票及所生孳息於│
│2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000 │ 變價後所得價金,│
├──┼────────────┼─────┤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3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288 │ 示比例分配 │
├──┼────────────┼─────┤ │
│4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2,000 │ │
├──┼────────────┼─────┤ │
│5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45 │ │
├──┼────────────┼─────┤ │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00 │ │
├──┼────────────┼─────┤ │
│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000 │ │
├──┼────────────┼─────┤ │
│8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060 │ │
├──┼────────────┼─────┤ │
│9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118 │ │
├──┼────────────┼─────┤ │
│10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2,050 │ │
├──┼────────────┼─────┤ │
│11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376 │ │




├──┼────────────┼─────┤ │
│12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06 │ │
├──┼────────────┼─────┤ │
│13 │中鴻 │13,520 │ │
├──┼────────────┼─────┤ │
│14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240 │ │
├──┼────────────┼─────┤ │
│15 │國豐興業 │2,000 │ │
├──┼────────────┼─────┤ │
│16 │中華電纜 │5,000 │ │
├──┼────────────┼─────┤ │
│17 │台紙 │1,060 │ │
└──┴────────────┴─────┴─────────┘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開設保管箱內物品(箱種:A ,箱號:0966)
┌──┬───────┬───┬─────────┐
│編號│品項 │數量 │分配方式 │
├──┼───────┼───┼─────────┤
│1 │黃金飾品 │8條 │1.變價分割 │
├──┼───────┼───┤2.於變價後所得價金│
│2 │金條 │3塊 │ ,由兩造按附表二│
├──┼───────┼───┤ 所示比例分配 │
│3 │金手環 │3只 │ │
├──┼───────┼───┤ │
│4 │金元寶 │1個 │ │
├──┼───────┼───┤ │
│5 │寶石戒指 │7只 │ │
├──┼───────┼───┤ │
│6 │玉墜 │2個 │ │
├──┼───────┼───┤ │
│7 │金戒指 │15只 │ │
├──┼───────┼───┤ │
│8 │金印章 │2枚 │ │
├──┼───────┼───┤ │
│9 │金手鍊 │1條 │ │
├──┼───────┼───┤ │
│10 │金龍鳳墜 │1只 │ │
├──┼───────┼───┤ │
│11 │珍珠戒指 │1只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周正發 │ 1/6 │
├──┼─────┼─────────┤
│2 │周正福 │ 1/6 │
├──┼─────┼─────────┤
│3 │周惠英 │ 1/6 │
├──┼─────┼─────────┤
│4 │周惠美 │ 1/6 │
├──┼─────┼─────────┤
│5 │周惠玉 │ 1/6 │
├──┼─────┼─────────┤
│6 │周家銘 │ 1/18 │
├──┼─────┼─────────┤
│7 │周坤謀 │ 1/18 │
├──┼─────┼─────────┤
│8 │周民貴 │ 1/18 │
├──┼─────┴─────────┤
│備註│周家銘周坤謀周民貴係代位繼│
│ │承周正雄周蔡花子之長男)之應│
│ │繼分,其等均為周正雄之子女。 │
└──┴───────────────┘
附表三:
┌──┬────────────┬──────┐
│編號│負擔人 │比例 │
├──┼────────────┼──────┤
│1 │周正發周正福周惠英、│各1/6 │
│ │周惠美周惠玉 │ │
├──┼────────────┼──────┤
│2 │周家銘周坤謀周民貴 │連帶負擔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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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