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薛武淑珍
薛世豪
被上訴人 陳新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昌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38,673 元【註:坐落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11779
平方公尺,民國104 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9,130元/ 平方公尺
,上訴人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293 ,故土地部分價額為1,350,
473 元。另同段3946建號主建物即門牌號碼○○街00號14樓之3
房屋(含共有部分395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3 ),
最近一年房屋課稅現值為688,200 元。因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038,67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