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70號
CYDV,104,訴,670,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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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鴻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強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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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