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號
CYDV,104,訴,29,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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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嘉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明亮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 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6元【計算式:217
.93平方公尺×3,200元/平方公尺= 697,37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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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