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凃榮上
被上 訴人 李賴耳即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永展即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水昇即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紅即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1
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