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親字第27號
原 告 高王照月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高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高王照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高玉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配偶高湯村生前因在外與人生下 被告,為使被告有名份,乃將被告登記為原告所生之女,實 則兩造間並無親子關係存在;原告前在鈞院對被告提起請求 給付扶養費事件(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經被告提出 佛教慈濟醫院之親子鑑定報告,確認兩造間確無親子關係存 在。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 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4年 度家親聲字第84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大林慈濟醫院親子 鑑定報告等為證,又觀諸上開親子鑑定結果略以:「可以排 除高王照月是高玉蘭的親生母親」這個假設(6重排除), 本院審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 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 上。而被告既經鑑定與原告無親緣關係,自與原告間無親子 血緣關係存在。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 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 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 照)。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血緣關係,有如前述,然因戶 籍登記中登載為被告之生母,致雙方間有法律上親子關係, 兩造間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不 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
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上開說明,自有訴之利益。從而, 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與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