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8號
CYDV,104,補,408,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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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資雅
訴訟代理人 賴啟芳
被   告 朱永輝
      王永彬
      王炳南
      簡溪川
      王玉雲
      王溪河
      王瓊雲
      王足
      王溪宗
      施廖秀惠
      嚴廖秀枝
      廖正男
      曾雲鳳
      曾照鳳
      薛永承
      薛聖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0000地號之土
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5040分之1698,又上開土地面積
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396,435 元(土地面積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
×持分1698/5040 =3,396,43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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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