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資雅
訴訟代理人 賴啟芳
被 告 朱永輝
王永彬
王炳南
簡溪川
王玉雲
王溪河
王瓊雲
王足
王溪宗
施廖秀惠
嚴廖秀枝
廖正男
曾雲鳳
曾照鳳
薛永承
薛聖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0000地號之土
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5040分之1698,又上開土地面積
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396,435 元(土地面積1008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
×持分1698/5040 =3,396,43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