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00號
CYDV,104,聲,300,2015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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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伍阿路
相 對 人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關於民三庭法官「洪保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馮保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第二頁關於民三庭法官「洪保郎」之記 載,顯係「馮保郎」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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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