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74號
CYDV,104,消債更,74,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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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江明傑即江明珀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沈凱榮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高義欽
債 權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陳始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明傑即江明珀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 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嘉 義市政府稅務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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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