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253號
CYDV,104,婚,253,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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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53號
原   告 王關麒
被   告 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 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 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 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 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 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 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102年6月11日登記結婚,登記時原告設籍在 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三樓,於103年12月1日變更 住所至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4樓之4;被告 則設籍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五樓,於102年12月17日 改更住所至台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3樓至今,是兩造 夫妻共同之住所應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於結婚登記事實發 生時,住所亦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亦無書面合意定管轄法 院,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依前開規定, 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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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