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141號
CYDV,104,婚,141,2015121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41號
原   告 謝坤城
被   告 謝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坤城「住嘉義縣朴子市○○里00鄰○○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嘉義縣朴子市○○里00鄰○○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