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局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關係人即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八日以其「濕紙巾供應 機結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之第00000000 號「濕紙巾搓圓構造」及第00000000號「濕紙巾之輸捲裝置改良」等新 型專利案之專利公告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 審定,發給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智專(七)○二○一五字第一二四四二六號專利 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八日及同年十二月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第三人(原告經通 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