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
債 權 人 蔡黃秀鑾
債 務 人 黃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
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
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