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27號
CYDM,104,附民,327,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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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許清富
被   告 林益聖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73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楊鑫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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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