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92號
CYDM,104,聲,1292,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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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 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7月、1年、8月(以上各罪經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月)、1年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 徒刑1年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 無訛。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28日,而截至104年 12月2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62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27日,受刑人 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4年12月2日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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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