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54號
CYDM,104,聲,125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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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修文
      陳賴玉英
      吳勝福
      吳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偵字第6861號、104年度聲沒
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佰元、象棋壹副、骰子貳顆、方位骰子壹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修文陳賴玉英吳勝福、吳茂 雄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 度偵字第68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聲請宣告沒 收該案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600元及賭具象棋1副、骰 子2顆、方位骰子1顆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品,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法律明文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法院負有必須沒收義 務之物品。經查,被告等4人前因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公 然賭博罪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8 61號),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 被告等4人於查獲時經警在賭博現場扣得之賭資現金600元, 係賭檯處之財物,象棋1副、骰子2顆、方位骰子1顆係賭具 ,除為被告等4人供承明確外,並有卷附之查獲現場照片可 稽,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該等物品應「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自屬同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品。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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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