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復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4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復堯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復堯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 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 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 、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各罪,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 102年7月2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 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另附表編 號9至編號10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39號判 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 表所示之10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 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 刑度時,除受此10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 略受刑人受刑人就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附表編號9至
10所示2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 。經核,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 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該應執 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2年1 月25日生效,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 定,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 本件之宣告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非屬上述修正後但書之 情形,故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 事庭會議決定意旨,此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 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爰此敘明。至沒收部分,不 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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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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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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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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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年初某日 │100年4月間某日 │100年5月初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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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
│ │9934、11397號 │9934、11397號 │9934、113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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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
│事實審├────┼─────────┼─────────┼─────────┤
│ │判 決 │102.06.20 │102.06.20 │102.06.20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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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
│判 決├────┼─────────┼─────────┼─────────┤
│ │判 決│102.07.29 │102.07.29 │102.07.2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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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264號(編號1至編號8, │
│ │定應執行拘役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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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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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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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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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間某日 │100年3月間某日 │100年5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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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
│ │9934、11397號 │9934、11397號 │9934、113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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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
│事實審├────┼─────────┼─────────┼─────────┤
│ │判 決 │102.06.20 │102.06.20 │102.06.20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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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
│判 決├────┼─────────┼─────────┼─────────┤
│ │判 決│102.07.29 │102.07.29 │102.07.29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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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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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264號(編號1至編號8, │
│ │定應執行拘役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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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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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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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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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7.18 │100.07.04 │10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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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緝字 │
│ │9934、11397號 │9934、11397號 │第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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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4年度易字第739號│
│事實審├────┼─────────┼─────────┼─────────┤
│ │判 決 │102.06.20 │102.06.20 │104.10.21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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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2年度易字第498號│104年度易字第739號│
│判 決├────┼─────────┼─────────┼─────────┤
│ │判 決│102.07.29 │102.07.29 │104.11.1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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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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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526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 │號(編號1至編號8,定應執行拘役80日)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
│ │ │4800號(編號9至編 │
│ │ │號10,定應執行拘役│
│ │ │10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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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
├────────┼─────────┤
│宣 告 刑│拘役55日 │
├────────┼─────────┤
│犯 罪 日 期│102.02.1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年度偵緝字 │
│ │第106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739號│
│事實審├────┼─────────┤
│ │判 決 │104.10.21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739號│
│判 決├────┼─────────┤
│ │判 決│104.11.12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
│ │4800號(編號9至編 │
│ │號10,定應執行拘役│
│ │10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