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債 權 人 李明達上列債權人李明達因與債務人張如祥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明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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