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86號
CHDV,106,司促,7286,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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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
債 權 人 李明達
上列債權人李明達因與債務人張如祥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明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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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