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4年度,1529號
CYDM,104,嘉簡,152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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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美麗
選任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4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美麗失火燒燬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沈美麗於民國104年6月8日某時許,在其居住之嘉義縣水上 鄉○○村○○○000號房屋3樓神明廳內敬神燒香,本應「注 意香爐內炷香之燃燒狀況,避免火星悶燒、飛濺或掉落而起 火」,且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 下樓離去,導致香爐內炷香之木質香腳緩慢悶燒炭化,進而 於翌日0時13分許起火延燒,而將附表所示之物燒燬,致生 公共危險。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明瑞張凰紋、李明癸於警詢中之證述。(三)嘉義縣消防局104年6月17日檔案編號:P15F09A1號之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暨照片、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4年12月9日 嘉上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 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 。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 ,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 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 燬前 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次按倘失火之結果, 僅將房屋內傢俱牆壁等物焚燬,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 用之程度,因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犯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 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 所有物罪。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 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 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 立單純一罪。查本件被告並無使房屋本身達喪失其效用程度 ,此有上開鑑定書暨照片在卷可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礦坑等以外物品



罪。至聲請意旨書未將870號房屋3樓部分起訴,然該部分與 本件起訴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事實上一罪關係,且於當庭告 知被告(見本院卷第60頁),無礙其防禦權,本院自得審理 ,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肇致本案火災之發生,因而燒燬附表 所示之物,雖使各該所有人受有損害,然被告於犯後坦承犯 行,且已與其中三戶所有權人達成和解,此有調解書可佐, 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兩 名兒子及一名女兒均無業,現與90幾歲之母親同住等智識程 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 請求判處拘役35日,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61頁) ,本院於被告求刑範圍內為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 1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七、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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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點 │所有人 │燒燬物品/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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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870號房屋3樓 │劉𨚫 │雜物間3天花板塑膠飾板 │
│ │ │ │/警卷第42頁 │
│ │ │ ├────────────┤




│ │ │ │雜物間1屋頂隔熱泡棉、屋 │
│ │ │ │頂南側殘留之隔熱泡棉/警 │
│ │ │ │卷第43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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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871號房屋3樓 │陳明瑞 │雜物間門窗、木質隔間牆、│
│ │ │ │天花板/警卷第44頁 │
│ │ │ │ │
│ │ │ ├────────────┤
│ │ │ │1.三樓地板、 │
│ │ │ │2.金門高梁5公升3罈、 │
│ │ │ │3.600毫升高粱酒12瓶、 │
│ │ │ │4.ALE美語學習教材 INAMER│
│ │ │ │ IC A (全10套VCD+書)、│
│ │ │ │5.火槍1支、 │
│ │ │ │6.吊扇1組、 │
│ │ │ │7.磨石機(小)1臺、磨石機 │
│ │ │ │ (乾式)1臺、 │
│ │ │ │8.氣血循環機1臺、 │
│ │ │ │9.塑膠衣櫥1個、 │
│ │ │ │10.輪椅1臺、 │
│ │ │ │11.嬰兒搖床1臺、 │
│ │ │ │12.各類書籍含原文書(300 │
│ │ │ │ 本)、 │
│ │ │ │13.照片2,000張、 │
│ │ │ │14.畢業紀念冊3本(精裝本 │
│ │ │ │ )、 │
│ │ │ │15.棉被5件、 │
│ │ │ │16.木床組1組、 │
│ │ │ │17.筆記型電腦1臺、 │
│ │ │ │18.音樂卡帶50張、 │
│ │ │ │19.電線2捲( │
│ │ │ │ 50尺、30尺各一)、水管│
│ │ │ │ 大(約20公尺)、中(約 │
│ │ │ │ 30公尺)、小(約50公尺 │
│ │ │ │ )各2捲、 │
│ │ │ │20.整理箱1個、 │
│ │ │ │21.1TB硬碟1個、 │
│ │ │ │22.木質書桌及木質梳妝台1│




│ │ │ │ 組、 │
│ │ │ │23.實木籃子1個、 │
│ │ │ │24.檜木板(2尺*7尺)2塊及 │
│ │ │ │ 檜木柱*4個、 │
│ │ │ │25.紅外線監視攝影機1臺 │
│ │ │ │(交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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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872號房屋3樓 │沈美麗 │3樓各居室落地窗、木質隔 │
│ │ │ │間牆及天花板/警卷第50頁 │
│ │ │ ├────────────┤
│ │ │ │神明桌1個、衣櫃1個、銅質│
│ │ │ │器皿(銅質酒杯)1座(含 │
│ │ │ │酒杯2個),電源線1條、日│
│ │ │ │光燈1個、磁磚、神明像3個│
│ │ │ │、神明燈2個、香爐1個、檀│
│ │ │ │香爐1個、檀香盒1個 │
│ │ │ │/警卷第50頁、第54頁、第 │
│ │ │ │55頁、第57頁,本院卷第60│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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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873號房屋3樓 │張鳳紋 │牆壁石棉板/警卷第47頁、 │
│ │ │ │第48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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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874號房屋3樓 │李明癸 │神明廳天花板塑膠飾板/警 │
│ │ │ │卷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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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