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84號
債 權 人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上列債權人劉維忠因與債務人蕭皓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維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內附多元繳費單。如以匯票
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皓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