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
字第252號),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就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陳秋足於本院審理 中,聲請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爰依照上開法律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就此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被告所涉肇事逃逸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4年度調偵字第252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