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宏文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南投縣草屯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3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勿遮隱),並具狀補正被告藍宏文以外其餘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應附繕本二份),及提出被告藍宏文及其餘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藍宏文以外其餘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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