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85號
NTDV,104,聲,85,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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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廖學泮
相 對 人 白大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之裁定,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 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曾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損害賠償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8 號准相對人於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後得對聲請人 之財產於470萬8,19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系爭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272號裁定命相對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元,相對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 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0號裁定駁回其訴而終結,該裁定駁回 確定在案,是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現並無 訴訟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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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