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聲 請 人 林宥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振權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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