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文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中寮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
資料)。
㈡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提出證
據釋明各契約約定債權之清償日為何日。
㈢請提出其他形式上足以認定現尚有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
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本票影本其發票日為98年12
月1日,顯係在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後始發生,形式上難
認為係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之債權,應予補正)。
㈣請提出相對人吳文英、債務人林品洋、謝喬蓁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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