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25號
NTDV,104,司拍,125,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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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葛可衣
相 對 人 葉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葉秋明於民國87年2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3月18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原本等件為證 。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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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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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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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田東 │ │59 │田│825.45 │2分之1 │葉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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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田東 │ │61 │田│246.05 │2分之1 │葉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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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