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71號
NTDV,104,司促,7271,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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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魏家傑
債 務 人 魏征翔
債 務 人 魏家銘
一、㈠債務人魏家傑魏征翔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
  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
  魏家傑魏家銘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
  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應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家傑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魏征翔魏家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2,39
      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
      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魏家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2,39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魏征翔魏家銘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編號│   │     │      │      │       │
├──┼───┼─────┼──────┼──────┼───────┤
│ 一 │新臺幣│魏征翔、魏│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22600 │家傑   │月1日起   │      │點七六    │
│  │元  │     │      │      │       │
├──┼───┼─────┼──────┼──────┼───────┤
│ 二 │新臺幣│魏家傑、魏│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29794 │家銘   │月1日起   │      │點七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編號│   │     │      │      │       │
├──┼───┼─────┼──────┼──────┼───────┤
│ 一 │新臺幣│魏征翔、魏│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600 │家傑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二 │新臺幣│魏家傑、魏│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94 │家銘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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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