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48號
NTDV,104,司促,7248,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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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倍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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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