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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