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98號
NTDV,104,司促,5998,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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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逾期費用,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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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