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仕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第一審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柒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