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王柏興
鄒豐吉
蔡志文
被 告 邱創易
曾丁財
梁淑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錦智
被 告 郭張敏
郭嘉琪
郭嘉盛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