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震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6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震西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連震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 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