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46號
NTDM,104,審易,146,2015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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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維翔
      侯永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
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一四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蔡維翔侯永芳犯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8月10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 訴人即被告蔡維翔、告訴人林○瑋已與告訴人即被告侯永芳 成立調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 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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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